福鼎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福鼎市慈善总会章程》,为规范和加强福鼎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会员管理工作,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会员是在总会注册登记,接受总会会员服务管理,并参加总会慈善工作和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总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会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总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具备《章程》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总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总会。
第六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拟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向总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福鼎市慈善总会会员申请表》;
(三)申请个人会员的,需本人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单位会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总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经理事会通过后通知申请人,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会费后即取得会员资格,由总会颁发《福鼎市慈善总会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总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总会的活动;
(三)取得总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总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执行总会决议;
(二)维护总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总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总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按要求及时提供总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等有关资料,并对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总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其他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会 费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会员会费收缴工作。
第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年度会费100元人民币起;
(二)单位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人民币起;
(三)在创建期为总会创始基金捐赠达到一定额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免缴创建期会费。
(四)特邀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的缴纳办法:
(一)原则上会员会费应于当年6月30日前缴纳,也可以一次性交纳5年(即一届)的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三)会员费原则上不低于会员申请表填报的额度;
(四)会费票据由总会财务部提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第十三条 总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会员管理星级制度。对认真履行遵守总会《章程》,积极参加总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会员,总会授予星级资格和证书,发放星级会员相应标志。
第十五条 总会建立优秀会员表彰制度,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和宣传。
第十六条 总会设立的慈善奖评选办法,将优秀会员列入表彰对象,依照所作贡献,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章程,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总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一经理事会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总会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理事会;将解释权授予总会会长会议;将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授予总会会长会议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