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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慈善总会章程


(2007年12月27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福鼎市慈善总会(英文名:Fu Ding Chanty Federation,缩写FDCF)。
第二条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依法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困难团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福鼎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福鼎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兴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福建省福鼎市龙山支路3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慈善基金 ; 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接收福鼎市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 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救援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在福鼎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救活动。
(六)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七)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八)组织编纂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服务慈善事业且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慈善事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本会会员民主协商推荐产生。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时,须有一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确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主持召开理事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o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主持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二)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善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oo7年12月27日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龙山支路356号(市民政大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