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为了有效地管理总会工作人员及档案,并对总会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方便查询总结,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 总会工作人员有三种来源:一是退休人员;二是公益性岗位;三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条 退休人员主要从我市党政机关退休的身体健康、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中选用。
第三条 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员为专职
1、各部室如果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由部室负责人书面报告,秘书长并报会长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毕业生推荐表、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书面资料,审查基本合格后,由总会领导进行面试,合格后即可试用。
2、专职工作人员与总会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兼职工作人员与总会签署临时用工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秘书长应向会领导汇报,研究是否继续聘用。
第四条 人员离职
1、自动离职。工作人员连续旷工两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内)者,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当月工资停发。
2、主动离职。工作人员提早一个月向秘书长递交辞职信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的为主动离职。主动离职者发放当月工资。
3、开除辞退。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总会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按合同规定办事的,总会可开除辞退员工。
第二章 工资体系
第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同岗同酬执行佣金制。兼职工作人员按双方签订的临时聘用合同执行。
第六条 五项保险及公积金按福鼎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薪金另行约定。试用期结束后考核合格者,同工同酬。
第八条 工资发放时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第九条 工资调整按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 勤
第十条 出勤时间
1、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周六、周日休息 。
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2、如工作需要,所有工作人员应同意加班。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
1、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人员考勤,记录迟到、请假及旷工。
2、工作人员在一个月内迟到三次作半天事假处理;以此类推。迟到超过三十分钟,又无正当理由者,做旷工论处。超过三十分钟且理由充分,视同请假半天。
3、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一律以旷工论处。
4、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两日,或一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者,按自动离职对待。
5、事假或病假半天需向办公室主任报告。一天或以上应向书面向秘书长报批。
6、工作人员自动离职,总会不予任何补偿;若工作人员自动离职给总会造成既有的或潜在的损失,总会保留索赔及付诸法律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出
1、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办公室的,需事先向办公室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外出。
2、如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下班前无法返回办公室时,应向办公室主任电话说明。
第十三条 出差
1、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申请并经秘书长及会长核准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
2、遇节假日出差,需有秘书长签核的出差申请单,并以往返机票/车票作为调休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一、工作人员享受政府规定的法定假日
二、员工作人员请假及给假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1、事假 工作人员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一般情况下,事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如遇特殊情况,工作人员需一次请事假超过三天,均需秘书长特批,否则以旷工处理。事假可以冲抵年休假。
2、病假 工作人员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1)医疗期以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医疗规定实施。
(2)请病假,均应有区级以上医院开出的医疗证明单,未依规定办理手续者一律以旷职(工)论。
(3)工作人员每月有半日看病假期(以病假论处),需有病历为证。
(4)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秘书处依规定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3、婚假
(1)工作期内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假。
(2)一般婚假3天(女未满23岁,男未满25周岁者)。 (3)晚婚假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者)。
4、丧假
(1)工作人员之父母、子女、配偶或岳父母死亡,给予全薪丧假3天。
(2)工作人员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死亡,给予全薪丧假1天。
(3)请丧假应附相关之证明文件。
5、产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
(2)女职工晚产或剖腹产,假期为105天。
(3)请产假须附区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产假期间,公司给予员工基本工资。
(4)男职工配偶生育,可给陪产假3天。
6、工伤假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公务而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7、工作人员请假,应于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呈请办公室核准,一天(含)以内的假期,由办公室主任核准;二天以上的假期、婚假、产假、丧假,由秘书长核准。特殊情况未能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事先向部门主任报备,并于销假次日办妥请假手续,否则概以旷职(工)论处。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考核类别 总会考核制度分为试用考核、晋升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一、试用考核 适用于所有初聘人员,试用期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对表现优秀者可向秘书长申请缩短试用期。
二、晋升考核
1、部门领导等岗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由秘书长组建聘任评定委员会对参竞人员进行择优评聘。
2、被晋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几点:
(1)、忠于职守,工作态度认真。
(2)、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思想品性好。
(3)、在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
(4)、前三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三、年度考核
1、每年年终对所有工作员工进行一次年终考核。考核时,总会领导根据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要做到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考核每一位成员,并填写考核表。
2、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考核成绩为优秀的,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员工,并给予表彰、奖励。
4、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开除职位处分。
5、年终考核的结果,均由办公室记入该成员的档案中。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
1、员工考核由个人考核和总会考核两部分组成。
2、工作人员对自己进行个人考核后,考核表上交办公室,由秘书长安排考核。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其处理范围如下: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有重大成果,使活动产生重大效益,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限期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3、对于舞弊、或者有危害总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为总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4、成员有上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奖励,奖励方式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总会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 惩处分为“解雇”(解除劳动关系),“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成员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解雇”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2、盗窃总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3、不服从上级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4、泄漏总会秘密(包括所消毁的文件),捏造谣言致使协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5、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总会名义者。
6、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总会信誉者。
二、成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以“记过”、“警告”处分:
1、服务态度低劣,对总会还末构成严重损失者。
2、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5、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懒惰者。
6、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3次或以上者。
7、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惩处,警告三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