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鼎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开展的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要体现宗旨精神和符合业务范围规定。
第三条 总会的慈善项目依照《慈善法》赋予的助老、助学、助孤、助(医)残、助农、助困、乡村振兴等其他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项目按主办单位分类,分总会独立主办项目,总会与会员、捐赠人共同主办项目,总会指导和支持会员主办项目,总会指导捐赠人独立主办项目,总会指导会员独立主办项目。
第五条 项目按执行时间分类,分连续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第六条 救助项目按工作需求分类,分临时性救助和日常救助。
临时性救助包括:1、福鼎市及其他兄弟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政府部门启动一级响应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的活动;2、接市政府及上级慈善总会号召开展救灾捐赠的活动;3、外来人口突发的特殊情况,给予的临时补助。
日常救助是帮扶福鼎市病灾贫困群体,具有福鼎市户口或持居住证的病灾贫困人员。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七条 总会的慈善项目需立项审批或立项报备。立项审批包括:总会独立主办项目;总会与会员、捐赠人共同主办项目;总会指导和支持会员主办项目;总会指导捐赠人独立主办项目;立项报备包括:总会指导会员独立主办项目。
笫八条 项目立项呈报应当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3、项目指导和支持单位;4、项目负责人; 5、项目宗旨和目标;6、项目援助对象; 7、项目起止时间;8、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9、项目资金来源和目标数;10、项目实施流程;11、项目管理经费;12、项目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项目的援助支付:严格按照总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受托项目,总会严格按照主办方的意愿或根据政府统一安排,由总会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由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另行议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外联项目部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具体项目由承办单位负责运作,主办、指导、支持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合作,整体推进。
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救助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实施救助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福鼎市慈善总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福鼎市慈善总会理事会;将解释权授予福鼎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将实施办法和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授予福鼎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