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慈善总会病灾救助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发扬慈善精神,进一步完善福鼎市慈善总会救助体系,帮扶福鼎市病灾贫困群体,构建和谐社会。针对福鼎市病灾贫困群体的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具有福鼎市户口或持福鼎市居住证的病灾贫困人员,可向本会提出救助申请。
第三条 资金来源:
1.“慈善一日捐”活动所募捐款项;
2.病灾救助专项捐款;
3.政府拨款;
4.其他。
第四条 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救助报告,需经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
3.由乡镇级以上医院(含乡镇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或病历报告;
4.市慈善总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五条 资助标准:每个申请对象通过审查后可获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的资助款,具体根据申请人家庭贫困程度,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酌情研究确定。
第六条 救助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办公室负责接访;
3.项目部提出救助方案,报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会长办公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4.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款或答复申请人。
5.由上级领导批示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救助的申请人由本会会长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经福鼎市慈善总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福鼎市慈善总会理事会;将解释权授予福鼎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将实施办法和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授予福鼎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