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鼎市慈善总会(英文名FuD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FD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市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宗旨:依法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帮助困难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福鼎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会址:福建省福鼎市龙山支路3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慈善资金,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福鼎市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救援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四)社会公益。在福鼎市民政局指导下,资助和举办安老、助孤、帮残、济困的各种社会公益机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救活动。
(六)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七)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开展慈善公益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八)组织编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九)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慈善服务的法人团体及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慈善事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机构设立和编制;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
第十八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慈善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公道正派作风,能胜任本会的管理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主持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善款利息;
(五)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六)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途:
(一)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接收捐赠和开展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收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5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