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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慈善总会资金募集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6/1/9 10:44:53

(2007年12月27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了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困难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福建省慈善总会资金募集管理办法》及《福鼎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1、会员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善款利息。
 5、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6、兴办经济实体和各种投资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数额不限的原则。
 2、资金募集要依靠政府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3、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国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三、资金使用范围 
 1、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困难群体。
 2、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社会福利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4、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和活动。
 5、募集慈善资金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专职人员补贴等费用。
四、资金使用原则
 1、资金使用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当年的救助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募集款的60%。募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募集款的7%。
 2、重大突发性灾害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赈灾。
 3、义演、义卖所募集的资金,除费用外,全部纳入捐赠收入。
 4、捐赠的实物,全部用于救助。
 5、定向捐赠款要按照捐赠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五、资金审批
1、年度资金使用需在上年12月份以前编制预算,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按预算实施。特殊情况急需资助的项目必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2、定向捐赠慈善款,应根据捐赠人(或单位)意愿按程序办理手续后使用。
 3、使用救助资金由总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额度在0.5万元以上,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由会长签发;0.2万元_0.5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0.2万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4、日常办公、接待等费用支出,由秘书审批。
六、资金管理
1、资金募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及理事会公布。
 2、所有发票必须有经手人签名,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报销。
 3、严格办理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4、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调离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八、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龙山支路356号(市民政大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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