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助我市孤儿完成中小学学业,在省慈善总会开展助孤工程的基础上,根据福鼎市慈善总会宗旨,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开始,在我市实施“孤儿助学行动”,希望社会各界有能力且乐于行善的爱心人士热心捐助或认助孤儿。
一、受助条件
1、父母双亡的;
2、年龄在6周岁至16周岁之间的;
3、现已分散在监护人家庭供养的;
4、供养家庭为无稳定收入,且人均生活费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5、该孤儿未受省、设区市慈善机构资助的。
二、受助标准
小学在校孤儿每年每人资助600元;初中在校孤儿每年每人资助800元;辍学孤儿不予资助。
三、申请与审批
符合条件的孤儿,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核实,报市慈善总会批准。
福鼎市慈善总会
二00九年八月十六日